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程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相關說明: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㈡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㈢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㈤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符合上開規定:
1.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2.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4至30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為。
3.是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
1.受刑人均係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亦相類;
2.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
3.本院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覆稱略以:無意見,請依法處理等語,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內部性界限拘束:
1.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⑴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⑵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⑶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⑷6至3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裁定及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
2.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前開判決、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此指明。
四、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6/18 110/6/18 110/6/18 110/6/23 110/6/1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5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5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52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513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3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0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2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6號 判決日期 111/12/29 111/12/29 111/12/29 112/6/27 112/8/15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0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2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2/14 112/2/14 112/2/14 112/8/2 112/9/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80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53號 ⒈附表編號1至3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1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⒉附表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⒊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⒋附表編號6至30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4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應更正部分: ⑴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罪名」欄僅記載「詐欺」,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至30所示。 ⑵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僅記載「110/6/20~110/6/23」,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6至30所示。 編號 6 7 8 9 1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6/23 110/6/23 110/6/23 110/6/23 110/6/2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日期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⒈附表編號1至3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1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⒉附表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⒊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⒋附表編號6至30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4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應更正部分: ⑴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罪名」欄僅記載「詐欺」,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至30所示。 ⑵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僅記載「110/6/20~110/6/23」,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6至30所示。 編號 11 12 13 14 1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6/20 110/6/20 110/6/21 110/6/21 110/6/2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日期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⒈附表編號1至3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1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⒉附表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⒊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⒋附表編號6至30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4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應更正部分: ⑴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罪名」欄僅記載「詐欺」,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至30所示。 ⑵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僅記載「110/6/20~110/6/23」,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6至30所示。 編號 16 17 18 19 2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6/21 110/6/21 110/6/21 110/6/21 110/6/2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日期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⒈附表編號1至3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1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⒉附表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⒊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⒋附表編號6至30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4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應更正部分: ⑴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罪名」欄僅記載「詐欺」,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至30所示。 ⑵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僅記載「110/6/20~110/6/23」,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6至30所示。 編號 21 22 23 24 2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6/21 110/6/21 110/6/21 110/6/21 110/6/2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日期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⒈附表編號1至3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1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⒉附表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⒊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⒋附表編號6至30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4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應更正部分: ⑴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罪名」欄僅記載「詐欺」,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至30所示。 ⑵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僅記載「110/6/20~110/6/23」,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6至30所示。 編號 26 27 28 29 3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6/21 110/6/21 110/6/21 110/6/21 110/6/2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日期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113/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113/7/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40號 ⒈附表編號1至3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1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⒉附表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⒊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⒋附表編號6至30係自聲請書附表編號4分列而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應更正部分: ⑴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罪名」欄僅記載「詐欺」,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至30所示。 ⑵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僅記載「110/6/20~110/6/23」,爰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6至30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