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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02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三友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國瑩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經核與卷內資料不符,顯然錯誤,因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更正,於原判決正本及其正本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02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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