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志仁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毒偵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而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事項所為之裁定,乃拘束身體、自由之保安處分,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故如被告死亡者,自不得對之為實體裁定。經查:本件被告李志仁已於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之民國113年6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資料1紙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無從為實體裁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