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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2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雅君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瀚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瀚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量微無法析離)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為:「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量微無法析離)之殘渣袋1個」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如事實欄所載物品,經送檢驗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已如前述,且盛裝上開毒品之殘渣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870號
  被   告 黃瀚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黃瀚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毒聲字第315號案件裁定應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4年3月12
    日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釋放出所,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14年5月16日16時40分前某時,在新北市○○區○○○00
    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玻璃球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
    日16時40分許,在新北巿○○區○○路○段00號之0前為警盤查查
    扣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包,,並經其同意採驗尿液,尿液結果
    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瀚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安
    非他命殘渣袋扣案暨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
    月2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
    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物,請依
    法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 尹 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217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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