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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承曄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啓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啓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英雄學院公仔、一番賞恐龍公仔各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啓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以正途取得財物,其前已有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情形,僅出於一己私慾,即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其行為及價值觀均有偏差,所為實屬不當;兼衡被告竊取之公仔2個(據告訴人王龍法陳稱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1,000元,警卷第6頁)、手段為徒手竊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所竊得之英雄學院公仔、一番賞恐龍公仔各1個,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已變賣得款1,200元(偵卷第71頁),核與上開告訴人所供證之被告所竊得物之價值顯不相當,且未據扣案,為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防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就其上開所竊得之物,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967號
  被   告 楊啓隆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啟隆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6月21日2時41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之娃娃機店
    內,徒手竊取王龍法所有放置在機台上之英雄學院公仔1隻
    (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一番賞恐龍公仔1隻(價
    值10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離去,並以1200元之代價,將上開公仔變賣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殆盡。嗣王龍法發覺遭竊後報
    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王龍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啟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龍法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
    場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暨光碟1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
    得之財物,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政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8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