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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紀璋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宗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宗瑋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小型功德箱壹個、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宗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關於被告本件犯行應否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一節,因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此部分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被告迄今仍未返還所竊得之財物或為適度之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未受填補;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竊物品之種類及價值,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小型功德箱1個(內有現金約新臺幣5,0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迄今未返還告訴人亦未為賠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788號
  被   告 張宗瑋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宗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4月28日6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至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龍水化龍宮,趁宮內無人
    看顧之際進入龍水化龍宮內,並徒手竊取宮內之小型功德箱
    (內含現金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嗣因龍水化龍宮總幹事孫聖爾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頌舜委由孫聖爾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宗瑋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孫聖爾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警政
    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截圖、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現
    場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宗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未扣案之贓款5,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駱 思 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27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