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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永盛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家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家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5至25)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1至4),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綜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近,且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9年12月至000年0月間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12月31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5、296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0、238號(聲請書漏未記載後3案號,應予補充) 112年12月28日 同左 113年2月16日 編號1至4有期徒刑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4月。 02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30日至110年1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1月11日至110年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5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9日至110年1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編號5至25曾定有期徒刑1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06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8日至110年1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7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9日至110年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8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9日至110年1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9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4日至110年1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7日至110年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9日至110年1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8日至110年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2日至110年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30日至110年1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3日至110年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9日至110年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04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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