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源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源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否則有違數罪併罰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本旨。是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據上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始得聲請併合處罰之,倘受刑人未向檢察官請求,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遇有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以其聲請之程式違背規定,將該聲請予以駁回,且此項聲請,於提出時即發生繫屬、拘束之效力,無從事後補正。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前揭說明,於受刑人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即不得就附表編號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及如附表編號1、2、3、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卷內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並未有受刑人簽名並為請求定應執行刑之表示,亦無其他足資顯示受刑人已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證據,難認檢察官已受有受刑人之請求。是本件檢察官本於職權逕為聲請,此部分之聲請,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2日17時20分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142號 111年12月28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142號 112年2月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17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13號定應執行刑5月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27日1時15分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885號 112年3月20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885號 112年4月1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52號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1月22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20號 112年7月5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20號 112年10月14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71號 4 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 112年1月7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1月3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2月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25號 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1年3月 5 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 112年1月9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1月3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2月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25號 6 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1月10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1月3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2月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25號 7 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月10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1月3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 113年2月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