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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蔣文萱媖鄭宇鈜吳俞玲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昱豪
指定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昱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昱豪(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判決,並於同年3月31日囑託監所送達於被告,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告並於115年4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上訴狀及其上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文戳章可證,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鄭宇鈜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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