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02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國瑩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經核與卷內資料不符,顯然錯誤,因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更正,於原判決正本及其正本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