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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都韻荃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國維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96號、114年度偵字第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余謙」之人及其他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依「余謙」指示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4日5時32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超商,領取裝有何千惠(其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84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玉山、中信、京城、國泰帳戶)提款卡之包裹;於同日5時1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超商,領取裝有潘朝立(其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79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第一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復將上開包裹交與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後,即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呂哲賢、黃舒浚,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內,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276號提起公訴,於114年1月23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稽。經核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8、19詐欺告訴人呂哲賢、黃舒浚及犯一般洗錢罪部分,與本判決附表所示詐欺告訴人呂哲賢、黃舒浚之時間、方式均屬相同,足認被告涉犯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詐欺告訴人呂哲賢、黃舒浚及犯一般洗錢罪部分,分別與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8、19部分確屬詐欺同一被害人之接續犯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而本案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4年3月27日始繫屬本院,有本案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文暨其上本院刑事科分案章在卷可稽,是本判決附表部分確係繫屬在後,揆諸上揭說明,本判決附表部分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至被告被訴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6、8至22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帳戶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呂哲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以IG暱稱「樂高樂趣中心」向告訴人呂哲賢謊稱中獎11萬8888元,並以撥款失敗為由,要求告訴人呂哲賢將LINE暱稱「簽帳卡處理中心」加為好友處理轉帳問題,再由「簽帳卡處理中心」轉介LINE暱稱「李嘉威」予告訴人呂哲賢,並由「李嘉威」向告訴人呂哲賢謊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為金流服務等語。 113年4月5日18時31分許 4萬9,986元 中信帳戶    113年4月5日18時36分許 1萬4,123元 中信帳戶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黃舒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3日3時許以IG暱稱「手辦控」向告訴人黃舒浚謊稱因辦感恩福利回饋活動可參加抽獎,待告訴人黃舒浚參加抽獎後告知中獎11萬8888元,並以撥款失敗為由,要求告訴人黃舒浚將LINE暱稱「李藝」加為好友,再由「李藝」向告訴人黃舒浚謊稱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解鎖帳戶等語。 113年4月5日19時21分許 4萬9,970元 京城帳戶    113年4月5日19時24分許 2萬9,797元 京城帳戶    113年4月5日19時0分許 4萬9,985元 郵局帳戶    113年4月5日19時3分許 3萬9,985元 郵局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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