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33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歐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民國114年8月8日遭發現死亡,並於同年月14日為死亡登記,有臺東○○○○○○○○114年10月1日東臺東戶字第1140003959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