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蕙芳翁碧玲都韻荃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玉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3號被告唐玉琳偽造文書等案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另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940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8號),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具狀聲請就本案移送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本院詢問該院承辦股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有本院函文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6月6日之函文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3號案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