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唐玉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3號被告唐玉琳偽造文書等案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另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940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8號),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具狀聲請就本案移送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本院詢問該院承辦股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有本院函文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6月6日之函文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3號案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