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8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胡家瑋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德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德謙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德謙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71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於113年7月3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2年11月22日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4年6月11日以113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14年7月16日確定(下稱後案)。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法定要件具備時,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此與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之規範模式有別,合先敘明。又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受前案判決宣告緩刑前已犯後案,並於前案緩刑期內因後案而受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情,堪以認定。又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檢察官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之114年9月26日為本案聲請,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依上開說明,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18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