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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05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軒鋒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威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1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威國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ZV-8876」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110向」更正為「110巷」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吳威國雖辯稱:我不清楚車牌是偽造的云云(偵卷第8頁)。惟查,汽車車牌為監理單位所製發,為行車之許可憑證,其申請、使用、變更或繳還皆有相關法令規範,違反者尚有相應之處罰,故無私自合法販售新車牌之可能,被告上揭辯解,顯係臨訟置辯之詞,不能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四、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ZV-8876」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1002號
  被   告 吳威國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威國因登記在任負責人之「懋興企業社」名下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逾期未驗車而遭註銷車牌,為能駕駛
    車輛上路,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
    月27日透過臉書社團,以新台幣58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BZV-8876號車牌(下稱本案偽
    造車牌)」2面後懸掛在本案自用貨車上行駛於道路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
    於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上開自用小
    貨車,因停放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旁影響通行經民眾
    檢舉,員警到場處理而發現上開自用小貨車之車牌係偽造車
    牌,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威國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資
    料及員警查獲時之現場與本案偽造車牌照片在卷可佐,足認
    被告警詢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
    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之,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定有明文。故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
    關發給,固具有公文書之性質,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汽車
    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
    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至扣案本案偽造車牌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05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