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54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嘉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嘉鴻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案件,且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單一性案件,由於在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單一,在訴訟法上為一個審判客體,就其全部事實,自應合一審判,不得割裂為數個訴訟客體;是以此類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而單一性案件,包括事實上一罪暨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屬之)案件,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意旨可參。又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認被告本案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罪嫌,係以告訴人葉泊村因受假貸款內容之詐術,陷於錯誤而於民國113年6月6日晚上7時15分、7時17分先後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10,000元至案外人詹美華所申設之華南商業移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不詳之人提領。惟依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9911號等案件(下稱前案)起訴書,可見被告於前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部分所為犯行之告訴人,乃是與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葉泊村相同,而告訴人葉柏村於前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受騙之犯罪事實也是遭假貸款詐騙,於113年6月6日晚上8時1分、8時6分先後匯款20,000元、10,000元至案外人孫晉欽所申設中華郵政帳戶,再由被告進行提款轉交。可見被告於前案經起訴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罪嫌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犯罪事實之告訴人與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相同,且該告訴人於前、後2案受騙之內容相同,受騙而匯款之時間也是同一天,僅是其前、後2案匯款時間、金額與匯入帳戶不同,而其於本案受騙匯出之款項是由不詳之人提領,至於其於前案受騙匯出之款項則由被告提領轉交,倘本案與前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無訛,被告於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涉犯行與前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被告所涉犯行,均針對是告訴人葉泊村同一次遭騙後先後匯入不同人頭帳戶之數筆筆款項所為,僅被告於前、後2案之參與犯行程度、態樣不同,被告於本案僅是擔任取簿手取得人頭帳戶後轉交,由其他成員持此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而前案則是由被告時其他人頭帳戶提領告訴人葉柏村受騙之款項,但被告於前、後2案對告訴人葉柏村所為涉犯罪名均相同,是其於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為與前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所為之複數舉動,應仍堪認是針對告訴人葉泊村同次受騙後於同日先後匯往不同人頭帳戶之不同款項,而以上述不同態樣之行為舉動參與犯罪,顯然該等複數舉動是利用同一次對告訴人葉泊村詐欺訛詐得財之機會接續而為,並均侵害同一法益,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前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係於113年12月17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24號案件審理(後改分114年度金訴字第295號,並於114年12月19日判決),本案係由檢察官起訴後於114年7月3日始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546號案件審理,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2日雄檢冠陽114偵6686字第1149057098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案戳章日期與法院前案簡列表可參。依前所述,本案繫屬於後,而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與前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之犯罪事實顯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由前案併予審理,此部分係就與前案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並為前案起訴、審判效力所及之部分犯罪事實重行起訴,且本案起訴繫屬在後,而另案尚未判決確定,自應就本案重行起訴而繫屬在後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