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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姚億燦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名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名峯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證據及不採被告李名峯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且尚未與告訴人徐明立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有竊盜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體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白鐵餐車1台,已將之變賣予證人郭謦瑋而得款新臺幣(下同)400元等情,業據證人郭謦瑋證述在卷,該變賣所得款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屬被告本次竊盜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隨同於其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978號
  被   告 李名峯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名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6日8時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前,徒手竊取
    徐明立所有放置住家外車庫內之白鐵餐車1台(價值新臺幣3
    0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載運
    離去,持向不知情之資源回收業者郭謦瑋變賣得款花用。嗣
    徐明立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資料,循
    線查獲全情。
二、案經徐明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名峯於警詢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以為沒
    人要,以為是別人清出來,所以我拿去變賣云云。惟查,前
    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徐明立於警詢指述明確,核與證人
    郭謦瑋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
    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佐;又上開失竊物品係放置在告訴人住
    家外車庫內,應無可能遭誤認係廢棄物,否則被告又豈會持
    向郭謦瑋變賣得款花用,是被告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委無可
    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
    得而未返還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8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