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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詹尚晃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錦炫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錦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錦炫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8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7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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