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國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模擬槍壹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之模擬槍1支,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之1條第1項,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而該條例同條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797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查扣之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經送請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本案槍枝為手槍外型,具槍身、滑套、槍管、槍機及擊錘等構造,且均為金屬材質,雖無打擊底火功能,仍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符合本條例(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4月7日北市警保字第1143058446c號函暨所附模擬槍檢視紀錄表、槍枝檢視照片1份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1頁、第81-87頁)。又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模擬槍1支確屬違禁物無訛,依前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