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方錦源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真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電子煙20PCE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真江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之電子煙20PCE(併袋號碼:0M7JJ930,貨上號碼:00000000000000之20PCE、00000000000000之20PCE,共計40PCE),起訴及判決僅就其中20PCE宣告沒收,其餘20PCE,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惟上開判決及起訴書誤認併袋號碼0M7JJ930之電子煙僅有20PCE,而僅就這20PCE部分宣告沒收,剩餘之20PCE未於判決內諭知沒收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併袋號碼0M7JJ930之電子煙40PCE(貨上號碼:00000000000000之20PCE、00000000000000之20PCE,共計40PCE),於判決中已沒收20PCE,剩餘之20PCE亦屬於被告犯輸入禁藥罪之物,係屬藥事法所管制之禁藥而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本件電子煙未驗出含有第一、二級毒品,聲請意旨雖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然不影響聲請之本旨,本院仍得依職權適用相關規定而為裁定,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