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一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一七號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依規定將被告帶至指定處所,有拘提報告書、保證金收據聯影本各一紙,戶籍謄本、送達證書影本各二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