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1812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57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398號、98年度毒偵字第2944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87年度少調字第14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9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4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7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33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因施用毒品、過失傷害、竊盜案件,分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886號、94年度交簡字第2684號、94年度易字第1811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1年2 月確定。上開各案經裁定減刑,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97年6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7年8 月26日視為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㈠於98年3 月30日14時起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區○○路11巷9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3 月30日13時15分許,在上開住所前,為警盤查,並扣得陳盛輝剛購入、未及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0.036 公克),且經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㈡於98年4 月22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11巷9 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二、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4月6 日、98年5 月6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0.036 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4 月7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本件被告業已認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2 罪,各願受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之宣告。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準此,因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且不論本件有無加重減輕事由,當事人均同意如主文之刑度,是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0.036 公克),係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