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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一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一七號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依規定將被告帶至指定處所,有拘提報告書、保證金收據聯影本各一紙,戶籍謄本、送達證書影本各二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洪生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一七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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