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О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О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車禍被害人曾秀蘭係四十七年六月十日出生之人,告訴人乙○○○則係曾秀蘭之母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曾秀蘭到庭陳述明確,被害人曾秀蘭既已成年,則其母乙○○○並非其法定代理人甚明。從而,告訴人乙○○○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獨立告訴權,自不得以其名義提起告訴。告訴人乙○○○無獨立告訴權仍以其名義提起告訴,尚難謂為合法,揆諸前揭條文說明,本案未經合法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甲○○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