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四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七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無故離役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無故離役及贓物等罪,先後經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均經分別先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有期徒刑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各主文。
二、至強制工作部分,因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故刑法上數罪併罰之觀念,不能適用於保安處分,且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自不能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綜此,受刑人被處強制工作部分,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此部分聲請人有無聲請尚不明確,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