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漁業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

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四年確定,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毒品罪(即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同月十八日止,再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張 維 君

書 記 官 趙 美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