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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二六號

違反電信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二六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兼被告
右 一 人 黃振銘
選任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再電信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劉企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二六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信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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