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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甲○○原名李廣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7年度執字第296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聲明異議人李廣源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其依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而發監執行;然其母李廖于已85歲且喪偶,其弟李澄烊罹患重度殘障,家中生計仰賴伊,難以接受徒刑之執行,又其為寶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寶誠租賃開發有限公司、三麗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預定於民國97年8 月26日申請GMP 評鑑,其需親自主持,若評鑑未通過,須停止器材生產而關廠,影響數十員工生計,若其入監執行,一生心血將毀於一旦,請求准予易科罰金,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本文亦有明定。故檢察官就是否准予易科罰金,除應考量「執行顯有困難」外,尚須考量「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等因素。再刑法第41條第1 項所謂之「執行顯有困難」、「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等,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此乃係立法者賦予執行者能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與情節及受刑人個人之特殊事由,據以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是受刑人得否依該規定易科罰金,乃屬檢察官之職權,非謂一經判決宣告易科罰金之標準,檢察官即應准許易科罰金。因此,受刑人縱合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易科罰金之要件,但不執行徒刑、拘役,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仍得不准予易科罰金。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3,000 元折算1 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簡字第135 號判決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7年8 月18日經通知到案執行,聲請易科罰金,經檢察官訊問後,認「一、本案確定前受刑人已有5 次相同之犯罪紀錄;二、前5 次犯罪均准易科罰金,顯見易科罰金已無法收矯治之效;三、意圖販賣藥品營利,損害公共利益,守法觀念薄弱,且足認其藉此不法手段可獲豐厚之利益;

四、茲認為非發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亦難維持保護公共利益之法秩序,故不准易科罰金。」等情,當庭以命令駁回其易科罰金之聲請,同日發監執行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968號影卷核閱無訛。

㈡、又查受刑人於90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2年2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2年間,又違反電信法,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易字第125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於同年6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4年間,因違反電信法,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6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於95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5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8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952 號判決處有拘役29日確定(係於96年2 月9 日被查獲),而於97年2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屢次經法院論罪科刑,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一再以同一手法違反電信法,復再犯本案,足見若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顯難收矯正之效,並難以維持法秩序。因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據此認定聲明異議人如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顯難生矯正之效,亦難維持法秩序,而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屬有據,並無違誤之處。至於受刑人所執前開異議理由,並非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所應考量之事項,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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