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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三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三四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五九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三五號、第一五九二八號),本院高雄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依通常程序進行審判(原案號:九十年雄簡字第一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係高雄市前鎮區○○○路三0五號「冠綸影音光碟交換中心」之負責人,以出租影音光碟片(VCD、DVD)為業,明知「鍾無艷」影片,係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意圖出租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以網路購物方式向yesasia公司,購買未經群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由外國輸入相同內容名為「鍾無艷」之影音光碟片(DVD)一部,再自民國九十年七月間起,將前揭影音光碟片,編號陳列於上開店內櫃檯上,出租予不特定客人。嗣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九時三十分許,經警會同群體公司代理人廖俊傑,前往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前揭影音光碟片一部二片,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之侵害,除係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外,應認著作權人本身為直接被害人。至於經著作權人授權利用著作之人,雖得依授權契約而為著作之利用,然不論其授權方式為專屬授權抑或非專屬授權,均與著作權之讓與有別,被授權人雖得因專屬授權契約而得享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但此係因著作財產權人受專屬授權契約之限制所生間接效果,不得謂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範圍成為著作權人。我國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四日生效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雖增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然本項立法理由亦謂:「又此所稱『行使權利』,係指著作財產權於私法上之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被授權人得否提起刑事告訴,應視其是否為被害人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定之」。故上開修正條文僅係強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私法上之地位而已,並無承認其為著作財產權人或承認其有告訴權之意。再按我國最高法院雖曾認為: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權利之被侵害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號、八十六年度台非自第二0八號判決參照)。然著作權之種類與內容,應依法律定之,不得由當事人以契約任意創設,否則在現行著作權法大量採用刑事處罰之情況下,將有違罪刑法定之原則,亦有混淆著作財產權與衍生性經濟利益之虞。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未明辨著作財產權以及衍生性經濟利益,僅以授權方式為專屬授權,即認為被授權人有「權利」遭受侵害而有告訴權,該項「權利」究何所指,未臻明確。再者,著作財產權人為專屬授權後,雖不得再更為授權,已如前述,然因著作權之授權欠缺公示方法,此一授權契約僅具債權效力,若著作財產權人違反約定更以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他人,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究竟何一被授權人始有告訴權,甚有疑問。且如因專屬授權即認為由被授權人取得告訴權,著作財產權人未喪失其著作權之下反不得告訴,亦恐有依契約轉讓告訴權之弊。綜上所述,本院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本於法律上之確信,認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者,所取得者僅為因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限制產生之衍生性經濟利益,並非「權利」,更非「著作財產權」,而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為加強對被授權人私法上地位之保障,始增訂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擬制其「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但終非肯定其為著作財產權人。況該前述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增訂本項時,明確表示本項僅係加強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私法上之地位,並無意直接肯定被授權人於刑事訴訟法上之被害人地位。綜合上開理由,本院認著作財產權之被授權人,無論其授權方式為何,均非著作財產權人,亦非著作財產權受侵害時之直接被害人,無告訴權。至於著作財產權人依同條項後段規定受限制者,亦僅係私法上權利而已,不包括告訴權在內,故否定被授權人之告訴權,並無礙於著作財產權人對侵害其著作權者提出告訴,亦無損於本法對著作權之保護,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嫌,固非無見,然本件依告訴人群體公司所訴事實觀之,被告出租之影音光碟片「鍾無豔」,其著作財產權人為香港商一百年電影有限公司,經該公司授權中國星國際發行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星公司)後,再由中國星公司授權群體公司僅為臺灣地區之被授權人,此有授權書及電影發行合約書各一份附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告訴人之前手(即第一次被授權人)中國星公司已非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縱受該公司授權,亦不因此成為著作財產權人,縱被告確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本件告訴人亦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並無告訴權。而本件直接被害人香港商一百年電影有限公司迄未就本件犯罪事實提起告訴,是本件未經合法告訴,揆諸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起訴部分既經判決公訴不受理,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三五號、第一五九二八號)與之即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可言,未經起訴,本院不得加以審判,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辦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葉啟洲

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三四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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