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為確保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