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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為確保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劉企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