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四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榮作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