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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О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О號

公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件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甲○○已經本院審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 官 朱 盈 吉

書記官 吳 金 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О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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