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六一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六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乙○○與甲○○係夫妻關係,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並乙○○係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椅子丟向甲○○,造成甲○○受有傷害,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辯稱:當時伊要帶兒子蔡少棠外出吃宵夜,甲○○不讓伊帶蔡少棠出去,即在樓梯上以腳踹伊右臉及右胸,但伊並無受傷,後伊與甲○○相互拉扯,拉扯間甲○○跌倒撞到桌椅而受傷,伊並無毆打甲○○云云。惟前開犯罪事實,㈠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訊及偵查時指述甚詳。㈡證人即在場之被告與告訴人兒子蔡少棠於警訊及偵查時證述屬實。㈢被告於偵查時亦供承:當時確與甲○○發生拉扯等語。㈣又參以診斷證明書傷勢之記載,告訴人所述與常情無違,應為真實,有診斷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且有現場照片四張在卷可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傷害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屬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特別刑罰之規定,仍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與告訴人係夫妻關係,僅因細故而萌傷害之動機、傷害之手段、造成傷害之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陳寰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六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