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二十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肆玖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查被告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零點四九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係毒品,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