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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政庭蘇雅慧何秀燕

自訴人
戊○○
自訴人
甲○○
自訴人
乙○○
自訴人
丙○○
右五人共同
自訴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底某日,刊登徵工廣告招募員工至澎湖工作,並佯稱工資為每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至一千八百元不等,於每月二十日結算,每月二十五日發放,並負擔員工來回之交通費用,致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而前往應徵工作。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自訴人欲領取工資時,被告諉稱工作進度不及須再加班,且須至工作告一段落後才得請領工資,而藉故拖延,拒不給付。嗣於九十年十二月底工作完成後,被告仍拒不付款,自訴人等始知受。合計自訴戊○○受有十一萬四千四百元、自訴人乙○○受有十三萬零八百元、自訴人丙○○受有十四萬二千五百元、自訴人甲○○受有十五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之工資損害。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期得利罪嫌。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有最高法院民國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詐欺得利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刊登廣告招募員工至澎湖工作,自訴人等前往應徵並已工作一段時間,然迄今均未領得薪資,並其提出報紙廣告、合約書為證。訊據被告丁○○固不諱言確有積欠自訴人工資之情事,然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得利之犯行,辯稱:伊因估價錯誤及成本控制不良,造成工程賠本,且無資力繼續依約完成,致大邦工程公司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將工程收回自行雇工完成,致伊無法給付工資予自訴人,伊已與自訴人達成和解,賠償自訴人之損失,伊並無詐欺之意圖等語。

四、經查: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底,刊登招募員工至澎湖工作之廣告,自訴人見報即前往應徵,並由訴外人張文化帶領至澎湖工作,至同年十二月底,共積欠自訴人戊○○十一萬四千四百元、自訴人乙○○十三萬零八百元、自訴人丙○○十四萬二千五百元、自訴人甲○○十五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之工資等情,業據自訴人陳明在卷,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自訴人提出之臺灣時報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分類廣告、自由時報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分類廣告各一份在卷可稽,此部之事實固堪認定。惟自訴人均已成年,應明瞭應徵之工作性質,縱無豐富之人生閱歷,惟顯有決定是否受僱予被告之判斷空間,若認為條件不適合仍可拒絕受雇,足見自訴人願赴澎湖工作,係經渠等深思熟慮後所為之決定,非被告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所致,自難以被告事後未給付工資,遽指被告於自訴人應徵工作之始,存有詐欺之主觀犯意。況被告亦無規避其民事責任已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苟被告自始有詐欺不法意圖,焉有自願償還工資之理?益證本件純屬遲延給付工資之民事糾葛。是尚難被告其事後未能如期給付工資一節,率爾推斷被告自始有詐欺之主觀不法意圖。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詐欺得利之犯行,自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詐欺得利罪嫌顯有不足,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何秀燕

書記官 顏平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何有利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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