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搶奪、脫逃等罪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