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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世賢洪榮家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搶奪、脫逃等罪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林韋岑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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