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急搜字第五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急搜字第五一號
陳 報 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 即搜索人
- 受搜索人 甲○○全遊遊
- 即犯罪嫌疑人
右搜索人因受搜索人即犯罪嫌疑人涉嫌賭博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逕行搜索高雄市新興區○○○路四三二號之一樓『全遊遊藝場』,於實施後陳報本院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陳報駁回。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據可靠線報指示,高雄市新興區○○○路四三二號之一樓『全遊遊藝場』有賭博情事,本分局乃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並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由該署陳瑞堯檢察官發交指揮書偵辦。嗣本分局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凌晨一時五分許,發現有利用小鋼珠賭博情事,且有賭客張健隆向負責人林明煌兌換現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事由,搜索『全遊遊藝場』,並當場逮捕,嗣扣得小鋼珠IC版一二六塊等物,為此陳報搜索結果。再者,本件係經甲○○同意後搜索,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之同意搜索。
二、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定有明文,此謂之「同意搜索」,同意搜索雖係無令狀搜索,但其法理基礎並非源自「緊急狀態」或「急迫性」,而係來自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捨棄,原無比照緊急搜索或逕行搜索之必要。況同意搜索未若緊急搜索、逕行搜索,法有明文規定應行陳報法院,自不應以類推適用之方式加諸執行機關額外之義務。搜索程序若有瑕疵,自可回歸準抗告程序予以救濟,且取得證物有無證據能力,亦可留待日後本案審理法院再行判斷。是以,執行搜索機關毋庸就此同意搜索結果向法院陳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份法律座談會之臺灣高等法院研究意見參照)。查就搜索形式而言,本件搜索係經甲○○同意後,始執行搜索,有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搜索之原因、理由係同意搜索,而非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逕行搜索,自無於實施搜索後,擅自變更原來之搜索原因、理由,因依卷內所示資料,本件應係以同意搜索之方式實施搜索,揆諸前揭說明,縱實質上不符合同意搜索之要件,亦僅係由事橫審理之法院判斷,聲請人即無於搜索後向本院陳報之必要。綜上所述,本件陳報既與法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