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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二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七六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亦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及依職權所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李育信

書記官 洪生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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