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八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徐美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八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七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所載「乙○○」應更正為「鄭筱薇」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著手竊盜被害人鄭筱薇所有之皮包內之財物,然因為證人孫儷菁發現始未得逞,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著手於竊盜行為而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其所欲竊取之財物,價值又非不菲,然犯後於警詢時,尚否認犯行,至檢察官偵訊時始承認竊盜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聲請人就被告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十二時四十五分許,在高雄市○○區○○路五九五號吉的堡補習班,竊盜未遂之犯行,固認與被告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竊盜未遂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聲請併案處刑,惟被告於吉的堡補習班之竊盜行為,係臨時起意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甚明,是實難認其此二次犯行,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是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而應退回聲請人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徐 美 麗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