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282號
- 公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另案在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緝字第421 號)及移送併辦(93年度毒偵字第5140,7455 號、94年度毒偵字第39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肆包(分別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肆貳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陸陸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伍壹公克)及如附表所示注射針筒伍拾陸支、止血條肆條、削尖吸管壹支、塑膠鏟管拾肆支、來鏈袋參包(均內含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甲基安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柒公克)及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貳個、吸管壹組、錫箔紙壹張、止血帶壹條、注射針筒壹支(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併予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毒品及物品,均併予沒收銷燬之。餘扣案之夾鏈袋參包、美納水、針筒壹盒、燈炮貳個、葡萄糖粉壹盒、電子秤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強制戒治期間,經本院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復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於92年10月1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 月19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未戒除施用毒品之習性,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獲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3年2 月9 日某時起,至94年1 月3 日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左營區○○○路162 號9 樓之1 居處等地,以將海洛因摻水以注射針筒注射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每日施用3 至4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3年2 月9 日某時起,至93年11月30日某時許,在同址居處,以其所有之吸食器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先後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示時地為警查獲,均經採集尿液送鑑定呈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並分別扣得同附表「扣案物品」欄內之毒品數小包、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新興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
理由
一、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另經警將被告遭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分別呈現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如附表「驗尿報告欄」所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複驗後,所出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4 號所示之白色粉末共4 包、同表編號4 所示晶體1 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醫院)檢驗結果,均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亦有如附表所示該院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參,另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注射針筒56支、止血帶4 條、削尖吸管1 支、塑膠鏟管14支、殘渣夾鏈袋3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 個、吸管1 組、錫箔紙1 張,經送同院檢驗結果,亦分別呈現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該等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認屬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強制戒治期間,經本院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復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於92年10月1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 月19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於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本件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防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前,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分別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方法相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一罪。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移送併辦部分(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5140,7455 號、94年度毒偵字第396 號),因與本件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上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亦犯施用毒品罪,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仍未戒絕毒品,再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毒悔改意志不堅,且本件被告連續施用毒品期間非短、次數非少,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體健康,尚未危害他人,及其犯後坦承施用毒品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3 包、晶體1 包,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係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又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經送檢驗結果,亦分別呈現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已如上述,應認與毒品合為一體,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為沒收併銷燬之諭知。其餘扣案之空夾鏈袋、針筒、燈炮、葡萄糖粉、電子秤等物(93年度毒偵字第7455號卷第2 頁扣押目錄表),經鑑驗結果,尚未發現毒品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3,104, 255,138, 139 頁),惟係被告所有物,業據供述在卷(本院審理卷第266 頁),且為供本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或預備施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另扣案白粉1 包(93年度毒偵字第7455號併案部分),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0.22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24日調科壹字第220018873 號鑑定通知書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0 頁),雖為違禁物,且扣案物品既係被告所有,業據供述在卷如上,但尚非供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未經檢察官聲請併為沒收,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第三級毒品應另由主管機關沒入銷燬之,係屬行政裁罰範圍,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偵查字號 │查獲時、地 │扣案物品 │扣案物品檢驗報告 │驗尿報告 │ ├──┼──────┼─────────┼─────────┼─────────────────┼───────────┤ │ │93年度毒偵緝│93年2月9日21時30分│注射針筒3支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9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3年2 │ │ │字第421 號、│高雄市○○區○○街│ │月29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月27日煙毒尿液檢驗成績│ │ │93 年 毒偵字│46號12樓之4號 │ │本院卷第21頁】 │書(高市凱醫檢字第0165│ │ │14 78 號 │ │ │檢驗結果: │4號)【偵卷第12頁】 │ │ │ │ │ │海洛因:陽性 │檢驗結果: │ │ │ │ │ │ │嗎啡:陽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止血帶1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5 │ │ │ │ │ │ │月3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253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削尖吸管1支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9 │ │ │ │ │ │ │月29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22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93年毒偵字51│93年7月14日14時35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3年7 │ │ │40號 │分 │ │ │月29日煙毒尿液檢驗成績│ │ │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3 │ │ │書(高市凱醫檢字第0202│ │ │ │路98號 │ │ │9號)【警卷第5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嗎啡:陽性 │ │ │ │ │ │ │ │ ├──┼──────┼─────────┼─────────┼─────────────────┼───────────┤ │ │93年毒偵字74│93年11月30日11時5 │注射針筒52支 │⑴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3年12│ │ │55號 │分許 │ │ 3月22日檢驗報告, │月24日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 │ │高雄市左營區新莊1 │ │ 報告編號0000-000 至0000-000( │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路162號9樓之1 │ │ 針筒編號1至9)【本院卷第164至172│0)【本院卷第161頁】 │ │ │ │ │ │ 頁】 │檢驗結果: │ │ │ │ │ │ 報告編號0000-000(針筒編號11)│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本院卷第174頁】 │愷他命:陽性 │ │ │ │ │ │ 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針│嗎啡:陽性 │ │ │ │ │ │ 筒編號13至53)【本院卷第176至216│ │ │ │ │ │ │ 頁】 │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⑵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 │ │ │ │ │ │ 3月22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3-46│ │ │ │ │ │ │ 0(針筒編號10)【本院卷第173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陰性 │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⑵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 │ │ │ │ │ │ 月22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3-46 │ │ │ │ │ │ │ 2 (針筒編號12)【本院卷第175 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塑膠鏟管11支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56【 │ │ │ │ │ │ │本院卷第99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含有殘渣之夾鏈袋3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包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57【 │ │ │ │ │ │ │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吸食器1組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58【 │ │ │ │ │ │ │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研磨機1組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58【 │ │ │ │ │ │ │本院卷第102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電子秤1個 │ │ │ │ │ │ ├─────────┼─────────────────┤ │ │ │ │ │夾鏈袋(大、中、小│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各1)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60【 │ │ │ │ │ │ │本院卷第103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 │ │ │ │針筒1盒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61【 │ │ │ │ │ │ │本院卷第104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 │ │ │ │燈泡2個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5 │ │ │ │ │ │ │月3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255頁】檢驗結果: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陰性 │ │ │ │ │ ├─────────┼─────────────────┤ │ │ │ │ │止血帶2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5 │ │ │ │ │ │ │月3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257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疑似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24日鑑定通知書│ │ │ │ │ │ │,調科壹字第220018873號【本院卷第 │ │ │ │ │ │ │240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⑴送鑑白粉2包(本局標示1、2)均含 │ │ │ │ │ │ │第1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 │ │ │ │ │ │0.03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 │ │ │ │ │ │ │⑵送驗白粉乙包(本局標示3)含第3級│ │ │ │ │ │ │第19項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0.22公克│ │ │ │ │ │ │(空包裝重0.23公克) │ │ │ │ │ │ │⑶送驗白粉乙包(本局標示4)未發現 │ │ │ │ │ │ │法定毒品成分,淨重3.06公克(空包裝│ │ │ │ │ │ │重0.33公克) │ │ ├──┼──────┼─────────┼─────────┼─────────────────┼───────────┤ │ 4 │94年毒偵字39│94年1月4日13時0分 │吸食器1組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4年1 │ │ │6號 │高雄市左營區新莊1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月2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 │ │路162號9樓 │ │本院卷第146頁】檢驗結果: │報告,(報告編號:9401│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0132)【本院卷第123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嗎啡:陽性反應 │ │ │ │ ├─────────┼─────────────────┤ │ │ │ │ │吸管1組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47頁】檢驗結果: │ │ │ │ │ │ │嗎啡:陽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4日鑑定通知書,│ │ │ │ │ │ │調科壹字第220019562號【本院卷第226│ │ │ │ │ │ │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送驗白粉2包,均含第1級第6項毒品海 │ │ │ │ │ │ │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66公克(空包裝│ │ │ │ │ │ │總重0.51公克) │ │ │ │ │ ├─────────┼─────────────────┤ │ │ │ │ │安非他命(驗前毛重│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0.8公克,驗後毛重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0.7公克) │本院卷第148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葡萄糖粉2包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38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陰性 │ │ │ │ │ ├─────────┼─────────────────┤ │ │ │ │ │空夾鏈袋1個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39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陰性 │ │ │ │ │ ├─────────┼─────────────────┤ │ │ │ │ │塑膠鏟管3支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40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錫箔紙1張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41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止血帶1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 │ │ │ │ │ │3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142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筒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44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