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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五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樹村吳俊龍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二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樹村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林意芳

                     書記官 曾秀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五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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