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洪文佐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三年十月二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