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二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七六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亦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及依職權所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