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