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桂美莊珮君唐中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張桂美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唐中興

書 記 官 顏宗貝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