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一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一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五條科刑。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遷離戶籍地,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且有多次前科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
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