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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七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蔡國卿楊筑婷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一人共同 許銘春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文雪律師
蔡錫欽律師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所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之罪,罪嫌重大,並有共犯「阿肥」、「鐵牛」、「泰國」等人在逃,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八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二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林俊寬

書記官 蔡淑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七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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