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二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