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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ОО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孫啟強卓立婷蔡川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ОО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VIC
被告
CALIFOR
被告
乙○○JOH

右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復按犯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之罪者,其追訴權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如依法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十三條亦定有明文。又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所謂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應指形式之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況刑法第八十條之立法理由稱「偵查為行使公訴權最初之手續」,亦足為上開立論之佐證(最高法院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故犯罪在偵查中,應不生追訴時效之問題,否則所有輕罪,在案件進行中,其追訴時效極易罹於完成,既非刑罰之本旨,亦違法律公平之道。又按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大法官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可資參照。再按於審判中通緝被告,其追訴權時效應停止進行,有司法院院字一九六三號解釋文、大法官釋字第一二三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依公訴人意旨,被告等二人係於八十年三月間在香港召開臺灣震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震古公司)董事會議,選任被告乙○○為臺灣震古公司之董事長,復共同意圖為美商震古有限公司(下稱美商震古公司)不法之利益,在香港召開之董事會中片面決定將臺灣震古公司對美商震古公司之應收帳款,轉為臺灣震古公司之長期貸款,意圖使臺灣震古公司對美商震古公司之求償發生困難,而認被告等二人係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嫌。經查:

㈠公訴人所載被告等二人之犯罪時間係八十年三月間,而參照告訴人八十年四月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乃具體指陳被告等二人召開董事會時間係在八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有該刑事告訴狀在卷可稽,故被告等二人之犯罪時點即追訴權時效時點,自應從八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算,合先敘明。

㈡被告甲○○部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於被告行為當時之法定最高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十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然以追訴期間之四分之一即二年六月為限,此部份應予計入時效期間;又自檢察官開始實施偵查日即八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見偵查卷收文章),至本院發佈通緝日前一日即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止(見本院通緝書),歷時九月又九日,因此段期間追訴權時效亦停止進行,應予合併計入,故被告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自其犯罪行為之終了日即八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算,經過十年後,再累計前揭時效停止進行期間,應早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完成。

㈢被告乙○○部分: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時效期間應再計入追訴期間之四分之一即二年六月,均如前述;自檢察官開始實施偵查日即八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本院發佈通緝日前一日即八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止(見本院通緝書),歷時九月又十二日,此段期間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亦應予合併計入,故被告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自其犯罪行為之終了日即八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算,經過十年後,再累計前揭時效停止進行期間,應早於九十三年七月四日完成。

四、綜上所述,被告等二人之犯行追訴權時效顯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邱秋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ОО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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