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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桂美唐中興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三年十月二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桂 美

法官 唐 中 興

法官 莊 珮 君

書記官 呂 怜 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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