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3年度簡字第1030號、94年度簡字第2525號判決各1 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